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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科姆”商标案:维权还是恶意投诉?

近年来,电商经济异军突起,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渠道日臻成熟,“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频繁。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快速制止侵权的“快车道”外,该规则也被一些不法投诉主体异化为谋利工具

 

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恶意通知”的认定标准,即: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重拳出击,明确适用上述意见,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恶意投诉人作出加倍赔偿的民事判决。

 

 
“世科姆”商标引纠纷
 

 

原告惠农千重浪公司经营淘宝网店“独树惠农植保”,用以销售多个品牌的除草剂、杀菌剂、化肥等农资产品。经苦心经营,该店铺已积累到三蓝钻信用等级并获淘宝金牌卖家认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被告世科姆公司主营肥料、农药及其他化工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并享有第7853536号“世科姆”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抗隐花植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等。

 

2019年8月,世科姆公司以品牌权利人身份向淘宝平台投诉原告销售的“世科姆”品牌“诺凡”产品为假货。淘宝公司据此认定原告售假,并作出删除链接、扣2分并屏蔽店铺的处罚措施。后经原告多次申诉,淘宝平台于2019年10月14日撤销前述处罚,但原告网店在被处罚期间的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原告认为,其所售“诺凡”产品均为正品,被告伪造真假对比图意在诬蔑并致使淘宝平台对原告店铺执行严厉处罚措施,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全额支持诉请
 

 

世科姆公司以“真假货对比为假货”为由发起投诉,投诉附件中载明:“我司正品外包装标记处没有英文,而卖家的产品图中却有英文。根据以上情况可知,我司怀疑商家所销售产品为假冒产品。”投诉附件为世科姆公司正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假对比图,该图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有“Sipstar Plus”标识,而世科姆公司相应产品没有该标识。

 

经法院查明,世科姆公司官网显示其所售的相应产品外包装标记处亦有“Sipstar Plus”英文标识。至此,世科姆公司只得承认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记处有相应的英文标识。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科姆公司作为“世科姆”商标权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杀菌剂产品外包装上所使用的“诺凡”商标标识下方有“Sipstar Plus”的英文标识,仍然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最终导致惠农千重浪公司的相关链接被错误删除,构成恶意投诉。世科姆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惠农千重浪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余杭法院综合考虑世科姆公司的恶意程度、所涉链接下架时长,并重点考量涉案店铺被采取措施期间的整个营收下降所导致的利润损失以及限制措施取消后惠农千重浪公司为恢复之前的搜索排名所需支付的推广成本,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全额支持了惠农千重浪公司主张的20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早在2017年,余杭法院就审理了全国首例恶意投诉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严正及时地对恶意投诉行为“出示红牌”。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则首次明确规定了恶意投诉应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了“恶意”的认定标准,将恶意投诉行为进一步具象化,同时,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批复,恶意提交申诉行为亦被纳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此紧锣密鼓的立法及司法安排旨在为恶意投诉、恶意申诉行为套上“紧箍咒”,坚决遏制此类有违诚信、破坏电商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恶意投诉、恶意申诉人敲响了警钟

 

记者从法院获悉,目前,被告已就该案提起上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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