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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公布

贵州省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

 

黔财金〔2020〕60号

 

各市(州)财政局、金融办,各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金融办,有关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和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经各县(区)申报、市级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定了我省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名单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集支小支农,提升担保能力
 

纳入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服务定位,坚守支小支农主业,制定计划,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政府融资平台担保业务,力争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金额占比不低于80%,稳步提高支小支农融资担保存量规模和占比。应坚持保本微利,不得收取担保费以外的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降低反担保要求,逐步降低支小支农贷款担保费率。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做好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足额计提,加强风险防控,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监管要求,强化政策引导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和研判,对严重偏离支小支农定位、违法违规经营机构,可视情况采取监管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整改、监管通报、暂停部分业务、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共享。财政部门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挂钩。

 

三、动态管理名单,实现有进有退
 

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对政策引导性强,扶持小微、“三农”力度大,融资担保费率符合规定的,及时纳入名单。对偏离支小支农定位,经督促整改仍不到位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对存在持续偏离支小支农定位、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等问题的机构,及时退出名单。

 

附件:贵州省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图片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公众号编辑: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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