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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因缺乏显著性,站姐商标注册被驳回

近日,商评委网站发布了关于第42150607号“站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站姐”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关于第42150607号“站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07750号

申请人:北京果酱扬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信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50607号“站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第42150607号“站姐”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查询,已有含“站+称呼用词”的商标获得了核准注册,证明申请商标完全具有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已经过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及360和微博及微信公众号搜索页面、相关网络报道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站姐”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马霄宇
2021年01月15日
 
来源:商标知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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