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文章详情 商标知识:引证商标持有人已被注销、吊销,是否还能构成商标注册障碍
商标知识:引证商标持有人已被注销、吊销,是否还能构成商标注册障碍

​导读

在商标行政审查或者诉讼过程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引证商标的权利主体注销、吊销的情况。所谓“引证商标”,就是驳回你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这种情况发生会对案件审理结果有怎样的影响呢?

01

A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因B公司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但据相关证据显示B公司已经注销,同时引证商标不存在转让申请信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权利人B公司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无权利人使用状态,此时通常不会与诉争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02

C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因D公司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但证据显示D公司已经被依法吊销,且无其他权利人继受,因此C公司认为引证商标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D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但其尚未被注销,仍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不能据此否定引证商标目前的效力状态。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概念解析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因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原因,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注销后的公司无法再开展任何业务,也不能生成任何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吊销,是指一个公司因违法经营、连续停业、未按时办理年审等原因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之后,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京小槌解读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使用发挥其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具有识别性,只有使用商标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该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

 

因此,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因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则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该商标与其他商标相混淆。

 

综上,对于权利人注销,且在案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引证商标来说,通常情况下其不会与诉争商标相混淆,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企业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其依法注销前,企业主体资格并未消亡。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人虽被吊销,但其仍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不能据此否定商标目前的效力状态。一般来说,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被吊销,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案例解析

 

弥萨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萨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MISSA”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诊断设备、吊带以及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上海龙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公司)拥有的第7573371号“MISSPA”商标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弥萨公司的“MISSA”商标申请,弥萨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驳回复审决定仍然维持驳回决定。弥萨公司遂委托滕俊强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并最终获得胜诉。

该案件的争议点是,引证商标的主体,即龙韵公司,已于2019年5月28日被核准注销,且没有办理商标转让变更手续,在此情形下,还有没有必要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也即该引证商标是否还可以构成在后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观点是,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并据此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虽被注销,不会当然导致引证商标的权利灭失,因此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为:引证商标注册人上海龙韵公司已于2019年5月28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并且也无证据证明上海龙韵公司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不应成为在后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无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该案可以看出,在商标申请时,虽然存在引证商标,但如果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被行政机关注销且没有对该商标权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该引证商标将不再成为在后商标申请的权利障碍。

虽无法证明上述观点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但从本案件可以看出,该观点已成为一种司法审理趋势,对于知识产权律师从业者来讲,应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来源:商标知识局


上一篇:展贵州风采,贵州组团参加第十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下一篇:吴亦凡工作室注册“大碗宽面”商标,即将进军餐饮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