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三届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黔发改财金〔2021〕255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36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和〈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5〕1698号)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届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州)和各县(区、市)社会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诚信建设促进会预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审定、征求各市(州)社会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意见、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公示7天等创建程序后,现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239家企业确定为第三届“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企业信息将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列入守信激励信息(红名单),享受30多个部门的80项激励政策。
二、示范企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上免费宣传展示2年。
三、示范企业要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诚实守信,文明经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持续推进本单位诚信建设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
四、示范企业要按照《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规定,按时参加信用相关活动和报送有关信息,如诚信工作业绩、单位名称及法人变更等重大事项。
五、示范企业的宣传广告和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广告法》、《商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规定,在税收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服务、政府专项资金及贴息安排等方面对示范企业实行联合激励。
七、示范企业名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程序直接通过省诚信建设促进会重新申报。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申报的企业,取消示范企业名称。
八、为进一步加强对示范企业的监督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诚信建设促进会对其全程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一旦发现有违背《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示范企业名称,并按相关规定和办法给予失信惩戒。
请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区域内各有关企业。
附件:第三届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名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