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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简本 | 大健康医药产业

 


剑河县温泉全景  李双喜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按照国家标准全面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 加强药品采购综合监管, 搭建高值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平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

 

  完善抵质押品登记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对健身休闲企业贷款的抵质押品种类和范围。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体育冠名、赞助、广告费等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设计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重大健身休闲项目,要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健身休闲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布局的重大健身休闲项目,可按照单独选址项目安排用地。利用现有健身休闲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要利用各自管理的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创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事中事后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园区以及企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进一步落实健康养生产业企业依法享有的相关税收优惠。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用水、用气、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温泉行业水资源费按一般工商业用水标准收取。其他养生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同价。全面清理涉及健康养生产业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对列入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优先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用地布局。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切块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统筹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点供”。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养生产业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健康养生产业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户籍和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在省内居住地辖区学校就读。

 

《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新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17年)》

 

  省内企业成功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我省的,省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300万元;省内优强企业并购省内企业的,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通过国家中药再评价的大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进入中国药典(2015年版或增补本)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出;取得国家新药证书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对首仿专利到期的原研药转移到我省生产且获得新版GMP认证的,每个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80万元;并购、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专项资金支出;企业外包研发成果在我省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点供”。实施并购整合形成5亿元以上规模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在我省新投资注册的医药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成长型企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50万元奖励。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在我省新办医药企业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个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引进的企业高管和专家,在我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额返还。省外高科技人员到我省专职引领国家新药项目开发或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且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所在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企业聘用博士、正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每年年底直接奖给个人,期限为3年。

 

《省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

 

  从2012年起,每年从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亿元和中央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中安排0.7亿元以上用于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依据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项目资金重点用于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良种基地与原种繁育、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市场培育等产业发展相关的重点领域,主要采取贴息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投入。从2013年起,省财政加大对省级各部门产业发展资金的统筹力度,确保每年投入到中药材产业发展的资金在2亿元以上。结合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优先规划、优先安排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企业、园区建设用地,其有关征地补偿费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优惠,与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流通相关的,享受农业用地及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从事药用植物和特色食品初加工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中药民族企业,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对从事民族药业、特色食品生产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苗药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在我省已取得批准文号的治疗性苗药医院制剂,经批准可在省内调剂使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2.鼓励省内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重点医院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苗药。3.制定我省苗医药传统特色诊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相应价格标准,建立健全省内公立苗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苗医药传统特色医疗服务补偿办法。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1.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和5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区、特区)、市(州)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2.鼓励社会力量改造闲置医院、厂房、学校等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业。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五年内不增收土地收益差价(年租金),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评估同意后,按评估结果补缴土地收益差价(年租金);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评估同意后,可用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并按评估结果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出让手续。3.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两级要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4.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励。5.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数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6.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中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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