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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等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



松桃自治县普觉镇大同茶场  龙元彬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各类群体创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对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补充调整如下: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提高贷款额度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以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15万元。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上述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十类人员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每人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组织创业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放宽贴息政策

(一)调整个人贴息方式。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贷款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支持。

 

      (三)增加贷款次数。对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一次,指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起止时间周期,如遇提前还款,按实际还款时间来计算周期)。

三、降低担保门槛

(一)增加反担保形式。鼓励各级担保机构聚焦第一还款来源,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点),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为进入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点)的贷款人提供反担保。同时经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认可的国有或民营担保公司可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担供反担保。

 

      (二)完善担保机制。探索通过信用担保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社会征信机构推荐的信用优良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免除反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申请贷款的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各地对经营状况好、用工规范、信用优良的就业扶贫车间和扶贫基地,可探索逐步取消反担保。

四、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各地要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打好组合拳,抓重点求突破,确保“稳就业”举措落到实处。紧扣政府改革谋创新,发挥好创业担保贷款助推脱贫攻坚的作用,优先用于具有扶贫带动效应的产业项目和“三变”创业项目,推动“三变”改革促“双创”,对在“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获得全国奖项的项目和被评为省级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的优秀创业者给予重点支持,确保优秀项目发展壮大。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支持力度,激发乡村创业创新活力,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五、简化工作流程

各地各部门要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推行网上办理模式,将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申请资料、表格、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上传门户网站,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小微企业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大力推行大数据创业担保贷款,通过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贵州就业帮”手机APP,打造“大数据+创业担保贷款”平台,实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全省通办、掌上办理、只跑一次”。

六、规范担保基金管理

各地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更名为“创业担保贷款中心”,并开设担保基金存放专户,加强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对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已超过担保基金规定放大倍数的,各级财政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与贷款增长幅度的补充机制,发挥担保基金支撑创业担保贷款扩大规模的作用。提倡多渠道筹措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的捐赠,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措渠道。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负责具体运营管理。探索支持和鼓励未存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占用担保基金,可按规定给予贴息,进一步提高扶持面。

七、健全部门联动

健全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各有关部门间的创业担保贷款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沟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精准化管理,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类别,在审核申请人资格时,确定申请人身份类别并作出标识,对于申请人属于多个类别的,取其一种类别;指导和监督担保机构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审查、贷款担保、贷后监管等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释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对优秀创业者、创业事迹开展典型宣传。

 

   (二)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以及指导管理工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抓好担保基金筹集和补偿;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的管理,对历年来结存的中央和省级资金,在年度申报资金时应进行清算扣减,及时拨付资金。

 

     (三)人民银行职责。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的数据监测,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对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评价和引导工作;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四)担保机构职责。结合本地创业形势,了解创业者的融资需要,对当地创业人员以及就业容量大或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进行排查建档;对创业担保贷款受理、审核、认定、担保、管理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审查、贷款担保、贷后监管工作;按季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经办银行职责。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依托现有信贷管理系统,实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精准管理、精准统计和精准查询;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关于印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7〕83号)执行。

 

(来源:省人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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