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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政策宣传月】贵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党发〔2018〕29号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推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根据实际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制度,合理缩短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对符合产业政策、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按程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使其补交士地出让金。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招标拍卖排牌程序,租贷期满且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责任单位: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扩大直接交易范围,合理降低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保持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处于全国较低水平。推广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由100千伏安提升至200千伏安试点,降低小微企业接电成本。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整顿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三)进一步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试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继续对持有黔通卡通行全省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通行费给予打折优惠。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引导大宗货物向水运分流。(责任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四)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贯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优惠政策,省级实行涉企行政事业“零收费”,政府部门委托的涉企技术性中介服务费用一律由政府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认真落实国家社保政策,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实质性下降。(责任单位: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五)充分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农业农村、商务、能源等部门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各专项财政资金,按每年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缓解经营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困难。(责任单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能源局)

(六)落实国家对民营企业差异化信贷政策,逐步扩大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鼓励各银行机构建立民营企业“白名单”、增配战路性信贷计划、单列小微企业信贷增长计划,为普惠金融业务配备专项规模,专款专用,并优化融资品种、期限、流程和模式。(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七)建立金融机构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鼓励金融机构理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下沉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层级,构建以二级分行和重点一级支行为主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体系。提高民营企业业务在金融机构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将小做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等奖惩机制挂钩。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通过“黔微贷”“贵工贷”等融资政策产品给予适当正向激励。(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

(八)鼓励银行机构改进信用评价模型和信贷流程,提升差别化利率定价能力,合理控制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审查审批“绿色通道”,逐步推广模板化运作和批量化自动化审批,进一步压缩民营企业信贷审批时间。(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

(九)支持银行机构拓展增信方式和信用贷款范围,完善抵质押率相关制度,合理调整抵质押率,扩大可接受抵质押物范围。丰富信用贷款产品,扩大适用范围,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治理完善、信用记录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优质民营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十)鼓励各地设立过桥转贷资佥,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管理和使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转贷基金的合作,简化操作流程,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货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为内。(责任单位: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金融机构简化续贷产品办理流程,改进贷款期限管理,开展“无还本续贷”业条,推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业务。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借新还旧和展期等方式帮助企业续贷,不得随意停贷、压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

(十二)支持全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设立不低于30亿元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授信3000万元以下民营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利率必须低于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三)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以下放宽至500方元以下。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放宽发行条件,将不低于AA级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纳入再贷款合格担保品范围。推动有发债意愿、愿意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机制的民营企业积极运用该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十四)设立省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覆盖面,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控制在2%以内。(责任单位: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加大民营企业上市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省级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用于化解股权质押风险,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贵州证监局、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省财政厅)

三、全面放开民间投资限制

(十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形成项目储备、公开推介、进展调度的分层管理机制,定期发布向民间投资推介项目清单。(责任单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省司法厅)

(十七)在产业园区开展审批手续前置办理试点,将部分具备条件的审批事项由政府提前集中统一办理,单个项目建设时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在“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探索创新以政策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科技厅)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省“十百千万”计划和重点培育产业领域,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鼓励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责任单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国资委)

(十九)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责任单位:贵州省国资委)

(二十)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责任单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

(二十一)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责任单位: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二十二)深入推进“千企改造”工程、“万企融合”行动,“一企一策”推动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加快实施转型升级,深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民营经济中的创新融合。(责任单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二十三)组织实施民营经济百亿企业培育行动,不断壮大民营企业规模,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每年遴选一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四)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到2022年滚动培育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10000户以上,加大培育民菅企业“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提升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责任单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优化公平高效市场环境

(二十五)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责任单位: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六)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2019年内力争实现90%以上的涉企审批事项“一次办成”。设立投资项目审批单一窗口,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窗口集中办理,建立“一窗受理、集中审批”新模式。除按规定必须由省级办理的核准、备案手续外,民间资本投资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县两级办理。(责任单位: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七)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扩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范围,推广应用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手续办理,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办理程序,减少资料报送,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责任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八)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推进无纸化退税申报试点。继续推广“税务信用云”,联通税企银政四方共享数据资源以信换贷,促进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与“贷款信用”更有效结合。(责任单位:贵州省税务局)

六、加强民营企业队伍建设

(二十九)鼓励民营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对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允许通过“直通车”或“绿色通道”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加大民营企业家管理能力培训补贴力度,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一流”大学或省内大学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责任单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具有较高科研攻关能力或掌握关键技术和生产技能的高级技术人才,支持携带资金、项目、技术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人才及创新人才团队到我省创业。鼓励各地实施个性化人才奖补措施,柔性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十二)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执行政策“一刀切”。(责任单位: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三)规范涉企执法检查活动,着力改善涉企执法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实行备案制度。不得以各种借口到企业反复检查,违反规定任意对合法企业实施查封。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一企一策”依法依规查处整治,不得筒单实施大面积停工停业停产等行为。(责任单位:贵州省纪委省监委、贵州省委政法委、贵州省法院、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四)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对民营企业和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等行为。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民菅企业合法诉求。持续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大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带头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假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贵州省委政法委、贵州省法院、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公安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五)政府部门要严格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执行,依法追究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合法承诺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六)建立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欠款台账,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签订还款协议,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欠款。对欠款额度大、时间长、不按还款协议支付欠款的单位或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责任单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三十七)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交往,切实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对政商关系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民营企业负责人交往中要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贵州省纪委省监委、贵州省委统战部、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八)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力度,营造尊重企业家、保护企业家、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让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工作上没有后顾之忧。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脱贫攻坚等公益事业,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责任单位: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委统战部、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九、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能力

(三十九)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提高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十)大力开展政策落实专项行动、金融服务专项行动、降本减负专项行动、扩大民间投资专项行动、营商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等六大专项行动,为民菅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定期对六大专项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调度。(责任单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十一)探索组建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队,为省内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免费法治体检,针对民营企业关注的法律问题,多发、易发的法律纠纷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为企业提供精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防范化解风险等,提升企业治理法治水平。(责任单位:贵州省司法厅)

(四十二)建立“服务民营企业省长直通车”平台,开通电话专线,倾听民营企业心声,受理和转办民营企业的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建议意见等,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配套政策,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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