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所采购产品属性与标签标识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将西红花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在香辛料和调味品中又称“藏红花”。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您留言中提到的产品若按照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或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规定。
二、关于购买渠道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消费者购买食品,应当从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合法商家购买,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由于您留言信息有限,不能准确了解具体实际情况。因此,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
上述相关答复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07-22)
请问例如社会餐饮,在制售生食类食品时应该在专间还是专区?
您好,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社会餐饮制售生食类食品在专间还是专区的问题。《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2规定,生食类食品的加工制作应在专间内进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06-15)
您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您留言中提及的“风干淡水鱼”经过腌制处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您留言中提及“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的加工过程似应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建议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咨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05-11)
您好!您关于“如果学校让学生从食堂搬消毒后的餐盘到教室是否应受处罚?”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2021年8月5日,我们已就您“学校食堂分餐问题”进行了答复,本次不再重复答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处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后,以法律为依据,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仅从您提供的信息,无法做出判断。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04-11)
您好!关于“干红枣切片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留言收悉。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大枣干制品”已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符合相关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的企业和产品可以申请“大枣干制品”生产许可。从事“大枣干制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其具体管理要求建议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产品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以上解答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9-24)
请问:1.盐企在销售所在地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2.在贵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要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还需注意哪些问题?恳请予以指导解答,谢谢。
您好,您留言咨询的问题收悉。
第一,关于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的问题。食盐作为食品的一种,无论从事食盐批发或是食盐零售,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第二,关于食盐销售许可问题。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食盐销售应符合上述要求。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感谢您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22)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有没有正式文件规定或者具体的标准”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11-12)
请问,这句话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您好!经商食品生产司,总局三定方案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9)
您好!
1.关于中药材包装标识问题,建议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是原农业部于2006年发布的部门规章,关于办法的适用性问题建议向农业农村部咨询。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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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原农业部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采购的畜禽产品应具备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为加强H7N9等禽类疫情防控,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活禽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活禽。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7)
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农残超标如何免责”问题收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此条款规定,可以免于处罚需要如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二、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做出了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提供的材料做出了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个体农户采购农产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能够有效溯源。目前,农业部门正在部分地区试点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您提出的问题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具体分析。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5)
总局回复:
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收悉。经研究,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续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0)
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任何证件可以开店吗”问题收悉,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已告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加强监管。对于此类问题,建议您拨打12315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17)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品牌与防伪
编辑:李昱慧颖
编审:官超
审签:蒲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