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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压紧压实资金监管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8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压紧压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项目竣工情况监管及事中、事后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工业信息化厅主要职责:
(一)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二)督促指导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组织开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台账,汇总县(市、区、特区)项目监管信息,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对发现的重点风险问题,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三)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项目抽查。
(四)开展本地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开展定期检查,对辖区内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详细记录定期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三)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抽查和日常监管。
(四)开展县(市、区、特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建设。
(二)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四)履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二)专项资金是否用于申请资金时约定的项目,是否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方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情况。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进度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规模、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二)对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融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三)项目建设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
(四)涉及项目调整的,调整手续是否完善。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性能指标等是否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
(二)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三)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
(四)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

第四章 监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财政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专项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形作出暂缓专项资金拨付的处理,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现场监管。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全部项目开展巡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特别是对投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应当重点关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州)、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进度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并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度1月10日、7月10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项目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重要情况,项目建设期、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绩效目标、资金支持方式等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建设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项目建设总投资、经济指标调整后不应低于合同约定或资金下达文件批复总投资的70%。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相关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调整相关情况,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
1. 发生项目实施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2. 实际总投资减少不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3. 实施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相关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调整相关情况,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
1. 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
2. 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
3. 实际总投资减少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但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4.资金支持方式需调整的。
(三)项目调整不通过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撤项程序,并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逐级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和撤项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或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确认后,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
(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企业经营调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的,可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出撤项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撤项的,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过程监管工作,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按程序收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客观做好绩效自评。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调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拨付情况,对零兑付、支出进度持续较慢的市(州)采取督导调研、约谈(或发送工作提示函)、收回资金等措施,切实督促各地加快兑付进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满后不申请验收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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