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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商标争夺战落幕,江湖是否再无江小白?

历时七年,备受关注的“江小白”商标争夺战终于有了结果。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1月6日声明,1月3日最高法院对“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江小白”商标案前因后果
 
 
2011年,在白酒行业久经历练的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了合作意向,开发一款定位于年轻消费群体的白酒产品。
 
达成合作后,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和江津酒厂关联企业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津糖酒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正式签订了一份《定制产品销售合同》。
 
在这份销售合同签订前,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从2011年12月19日起,陆续提交“江小白”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后,相关商标转让给新蓝图公司,后来又都转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而对“江小白”商标的争夺开始于2013年,当年3月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经协商终止合作。终止合作后,江津酒厂对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申请的“江小白”系列商标不断提起商标异议、异议复审。
 
2016年,经江津酒厂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江小白”商标无效。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2017年的一审中江小白公司获胜;但是随后2018年二审中江小白公司又败诉;此案经历一、二审,直到此次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结果是撤销2018年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争议核心为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一个看似简单的商标归属问题为什么争议这么多年,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审理,而且判决结果一变再变?
 
据小知了解,在该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资料显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而在这个案例中,江津酒厂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江小白”商标了,并在先使用,因此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最终最高院的终审判决认为,“江小白”商标申请日即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前,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江小白”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没有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此次江小白案件的落幕,是继“新老红牛”与“加多宝和王老吉”之后的翻盘,总算是出现了一次“被告”胜过“原告”,这是一个好的苗头,也是给消费者一个好的答复。
 
不管是多大的公司,对自己负责才能对消费者负责。同时,商场永远如同战场,“亲兄弟还是清算账”的好。前期合同上的不严谨,当到达一定体量之后必然会面临坐针毡般的难受,当双方都摊牌的时候,也就没有情谊可言了。
 
来源: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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