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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被申请商标用在馒头上?法院这样判……

能想象这样一个画面吗?买了一个馒头,但奇怪的是,老板不叫馒头为馒头,而是指着馒头说“这是包子”!

 

 

是不是有一种“指鹿为马”的感觉?但事实上真的有人申请注册了一个含“包子”字眼的商标,却指定使用在馒头、花卷等商品上。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8月3日,巨轮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晴天包子”图文组合商标在第3002,3004,3007,3010类别上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馒头、花卷、银丝卷等商品上。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图文组合商标中含有“包子”字样,却指定使用在“馒头、花卷、银丝卷”等商品上,容易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决定对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该公司表示不服,并行使了继续上诉的权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诉讼期间,巨轮公司在起诉书中将诉争商标的指定商品范围缩小为“包子、水煎包、汤 包、叉烧包、小笼包、馒头、银丝卷、花卷”商品。

 

 

此外,巨轮公司还提交了另外5份新的证据,包括证明已核准的商品“包子”与未核准的商品中“馒头、花卷、银丝卷”关系密切等。

 

一审法院认为,“馒头、银丝卷、花卷”商品属于相关公众的日常消费主食,相关公众不会因为诉争商标的文字表述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标志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并带有“包子”的字眼,却指定使用在“馒头、花卷、银丝卷”等商品上,容易致使一般消费者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等产生错误认识。为了避免“管‘包子’叫‘馒头’”的尴尬画面出现,北京高院最终驳回了该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名字对企业甚为重要,一个好的商标名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对于这种“指鹿为马”的想法,我们一定要将它扼杀在摇篮中。

 

来源:金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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