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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中,如何把握商标使用的界限?

文/赵诗琴 顶呱呱产业发展研究院
稿源/IPRlearn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HeyJuice”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情况,判决结果是:判令被告奇异鸟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余万元。

 

该案中,原告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和聚公司)分别在第32类、第40类、第30类注册了“HeyJuice”商标,而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奇异鸟公司)持有第43类、第21类“HEYJUICE茶桔便”商标,二者商标图样如下: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奇异鸟公司在奶茶店销售的饮品上标记店铺商标,究竟是属于对自有的第43类商标的正常使用,还是构成对原告和聚公司第32类注册商标的侵权?

 

应当注意到,第43类虽然包含了与奶茶店类似的咖啡馆、茶馆等,但该类别是服务类别,注册在第43类上的商标是对自身提供的饮食服务进行标记,而非具体商品。

 

一般认为,注册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仅能涵盖其在店铺内提供的饮食服务,并不必然能扩大到其配送出店的商品上。餐饮店的商品如果做独立包装进行销售,独立包装商品就当属于具体商品这一类别,如:包子商品在第30类、烧鸡商品在第29类、果汁商品在第32类等等。

 

而本案中,奇异鸟公司在独立包装的饮料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被认为属于对第32类商品的使用,商标中的突出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被认定构成侵权。

 

在现实中,除了上述这种跨类别不规范使用情形外,还存在着一些容易导致侵权风险的不规范使用情形,如:

 

一、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

 

案例:山东海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云翔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程永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链接:

 

该案中,虽然原审被告山东海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但将其“与佛山海天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与佛山海天公司生产的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还是被认定为侵犯了佛山海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提示:在企业登记字号时,应当对行业内知名度高的品牌做出适当的规避。

 

二、将他人商标加前缀、后缀,实际突出使用

 

案例: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百事可乐”)商标侵权案。

 

该案经常作为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被学者所引用,这里不再详述该案内容。

将他人商标加前后缀使用容易导致多种误认结果——误认为由商标权人提供的该商品/服务、误认为由知名度高的在后使用人提供的该商品/服务、误认为双方共同推出的联合品牌等。

 

案例提示:在商品或服务上标识的任何内容,对其突出使用的部分应当重点考察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利。

 

三、在自有商标外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产品品类使用

 

案例: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链接:

 

该案中,虽然被告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拥有“牛头牌及图”系列注册商标,且涉案商品牛肉棒与老干妈公司的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贵州永红公司只是将‘老干妈’作为涉案商品的口味名称使用,但‘老干妈’牌豆豉并非食品行业的常用原料,‘老干妈’也不是日用食品行业对商品口味的常见表述方式。因此,涉案商品对‘老干妈’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同时,“贵州永红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正面使用‘老干妈’字样,并将‘老干妈’作为与‘原味’、‘香辣’等并列的口味名称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在看到涉案商品时直接联想到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进而破坏该商标与贵阳老干妈公司所生产的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商品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对应关系,减弱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由此认定了永红食品公司侵犯了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商标权。

 

案例提示:在自有商标外将他人商标作为产品品类名称进行使用,容易导致他人商标弱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由此导致商标权侵权。

 

最后,经营者除了应当注意上述不规范使用可能导致的侵权风险外,也应当随时做好市场监测,避免自有商标被他人滥用而陷入商标预期利益的损失、交易机会的丧失、品牌发展受限等经营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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