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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及朋友圈在商标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知产热点资讯 昨天

先来看一下第6657906号“SEAVE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商标局写的一段内容:

 

本案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大量抢注他人的高知名度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SEAVEES”商标系美国的时尚鞋类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国际享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SEAVEES”不仅文字构成相同,且表现形式如出一辙,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该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  同时,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本案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WANS”商标、“OEVIS”商标、“VLVANS”商标、“VIWANS POPULER FASHION SPORTS”等商标,以上商标均与国际上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服装品牌相近似。加之,由申请人提交了其代理律师与被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被申请人明确有向申请人出售本案争议商标的意图,且索要高昂的转让费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的微信朋友圈可知,被申请人在微信朋友圈中明确通过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取商标授权使用费用等方式公开兜售本案争议商标;且被申请人在其微信朋友圈还明确表示其名下的“SEAVEES”商标系国外潮牌服装品牌。综上,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独创性商标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键语句我已经用红色突出了,现在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自然人刘某某于2008年4月14日提出第6657906号“SEAVEES”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艺高贸易公司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异议决定书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艺高贸易公司不服异议决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商评字2014第29453号异议复审决定书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商评委的决定。2019年03月21日,希维斯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06月12日,商标局作出裁定,对第6657906号“SEAVEES”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本案历经了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包括了新旧法的适用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等多个问题,相当的复杂,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到商标局网站上学习下完整的裁定书。我这里只想强调微信聊天和朋友圈的证明作用。

 

 

恶意,在商标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往往是决定性的。审查员、法官也都是人,而且是正义感满满的人,希望自己裁定的每一个案件都能维持实质正义。特别是在商标案件中,审查员和法官还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能证明抢注他人商标的意图明显,会有明显的倾向性来保护诚信的一方,有时可能会想出比当事人更多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我记得我曾经审理过一起无效宣告案件,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注册人在网页上卖这件商标的广告,广告中明确说该商标是他人的知名商标,售价180万。当时我的心理状态就是,这抢得太嚣张了,一定得把这件商标打掉。我清楚的知道,如果严格按当时的审理标准来适用法条的话,只能眼睁睁地维持注册,就绕了好大一个圈子适用法条把这件商标宣告无效了。后来这起案件经过法院两审,结果还是被宣告无效。

 

证明恶意没有比自认更有力了。微信聊天和朋友圈的内容,当然可以视为发布者的真实想法。所以,我在这里要再一次提醒朋友们,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内容在商标案件中有着很强的证明作用哦。

 

最后再悄悄说一句:恶意这种东西本来就主观,审查员和法官也是要主观判断,对于主观性的东西,有时不一定必须要证据确凿,一点点影响力就足够给这个案件定性了。

 

 

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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